8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山西银保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处罚涉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根据处罚内容,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存在虚构非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套取资金的违规行为,徐福康作为直接责任人对上述行为负责。
对于以上行为,山西银保监局对合众人寿山西分公司罚款10万元;对徐福康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被处罚单位名称: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0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15层
主要负责人:艾军
被处罚人姓名:徐福康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虚构非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套取资金的违规行为,徐福康作为直接责任人对上述行为负责。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相关人员调查笔录;
2. 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会计凭证复印件。
你公司虚构非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决定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罚款10万元;对徐福康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