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个别信托公司发生了一些风险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出现项目违约之后,信托公司赔还是不赔?

无论是《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还是随后的多个细则以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表态,都多次强调,机构和个人投资资金信托应当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信托利益或者承担损失,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这也就是业界常说的“打破刚兑”。

在业内人士看来,尽管存在诸多难题,但破与不破之间,并不是一道选择题,只是在打破刚兑的策略上应讲究依法、诚信、科学,面对信托风险不能简单“一破了之”。

信托项目违约之后

打破刚兑势在必行。那么,信托项目发生违约后,信托公司是怎么做的?

以近期某珠宝相关信托计划为例,先后有信托公司表态已协调资金对产品已到期的投资人进行兑付。一些市场人士发出疑问:这是刚性兑付吗?难道是因为没有“卖者尽责”?据记者了解,因为相关部门正在对所涉业务进行调查,主体责任在谁尚不好区分,但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投资人权益角度,信托公司的这种积极态度仍收获了一些肯定。

现实中,信托公司处理违约事件会分不同情况而定。据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介绍,一种应对措施是向委托人摊牌,并冠之以打破刚性兑付的名义,这种做法可能会引起委托人的强烈对抗;另一种应对措施是信托公司一方面与资金使用方和协议第三方依法维权,挽回损失;另一方面则如期履约向委托人完整交付信托财产,尽量避免委托人的财产损失。

业内人士认为,打破刚兑对信托公司来说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明确了受托人仅承担尽职管理责任,降低其为违约产品兜底的风险;但另一方面会加大信托公司声誉风险,影响后续产品发行,因此还是有信托公司在变相保刚性兑付。

打破刚性兑付的合理性

根据资管新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资管产品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在邢成看来,从法律法规角度而言,资金信托类的理财产品本身不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本就不存在所谓兑付问题。同时,打破刚兑可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任何的投资都存在风险,如果所有风险都要信托公司承担,长此以往,必然导致信托公司积聚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只有打破刚兑,才会及时暴露风险,通过暴露出的风险,可以发现不同信用主体的市场价格,优质企业就能以较低的价格和回报率获得市场的青睐,次级企业需要更高的回报率吸引投资者,这样才能使得金融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提升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基于法理而言打破刚兑依法合规。”邢成进一步解释说。

对于市场上现存的信托产品各种显性、隐性保底行为,邢成认为这也市场规则使然。

我国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是一种封闭式的私募产品,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尤为明显。在这种私募定位、封闭管理信息披露有限、信息不对称、无法披露净值、产品封闭运行、收益固定的产品模式下,如果片面简单粗暴采取完全的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模式,实际上使得委托人(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严重不匹配,进而使得信托理财产品失去其特有的市场定位。

如何有效打破刚性兑付

对于当前出现的一些风险事件,有业内人士提出,除了将信托产品如何打破刚兑的问题再次推到风口浪尖上外,同时,也使得业界再次直面非标融资的风险隐患,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模式这一无法回避的现实。

由于信托计划目前较多为非标债权融资类产品,大部分采用固定利率作为产品的预期收益,信托产品如何净值化、标准化,对监管机构以及信托公司而言都是挑战。

此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标准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量化硬约束——“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投资于其他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合计金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全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计实收信托的50%”。邢成认为,50%刚性约束的根源是信托公司资金池枯竭、不同资金信托相互交易叫停、打破刚兑势在必行的三重围堵,也是信托公司跳脱刚兑风险的必由之路。

“在信托产品净值化、标准化、流动性以及受托人法律法规尚难以同步配套的条件下,无论监管部门还是信托机构打破刚兑都应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循序渐进、谨慎推动。”邢成建议,信托公司一方面要甄别出具有较高抗风险能力的投资人,以应对破除刚兑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和清晰界定依法“破刚”与受托人违约推则,保护好委托人权益,避免信托公司以“破刚”的名义,实则推卸受托人未尽职的责任,损害受益人的根本利益。此外,加快转型步伐,尤其是那些以传统地产业务、通道业务和融资类业务为主的信托公司。

今年7月在中国银保监会召开的一场通气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行业整体已形成必须坚定转型的共识,各家信托公司正积极探索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信托本源业务领域,转型后的信托业发展将更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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